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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代×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8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本案中,主要争议点在于:①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所达成的协议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②、上诉人是否可以分割被上诉人的共同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有一先行原则即“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形下,有约定的,依照约定”。虽然上诉人主张其是在被上诉人以自杀相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离婚协议》,然而在其之前签订的数份《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相差并不大。因此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上诉人应当对其签订的《离婚协议》承担效力,即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依照双方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在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婚内未想清楚就匆忙签订财产协议的情况,然而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切勿出于头脑发热,过于草率的签下自己的名字,以免在离婚时因为当初的草率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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