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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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辩护人意见采纳从轻处罚

发布者:高恒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14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高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起,被告人杨某某从鲍某(已判决)处获得“皇冠”网络赌球账号及密码后,接受赌客张某某、朱某、颜某某等人的投注,并居间结算赌资,从中“返水”获利。至案发,杨某某使用的赌博账号共产生有效码量人民币598,999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以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均无异议,提出杨某某本人参与赌球,对于该部分应予扣除。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并非网站建立者,账号由他人提供,系从犯;初犯、偶犯,获利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起,被告人杨某某从鲍某(已判决)处获得“皇冠”网络赌球账号及密码后,接受赌客张某某、朱某、颜某某等人的投注,并居间结算赌资,从中“返水”获利。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赌博账号共产生有效码量人民币598,999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并预缴罚金。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同案犯鲍某供述,2020年9月其将一个皇冠赌球网站账号给了杨某某,并与杨某某约定结算返水及十退一。杨某某说想通过代理赌球赚钱,除了自己参赌还发展其他赌客。

2、证人颜某某、朱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三人均通过杨某某下注参与网络赌球,并与其结算赌资。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市浦东新区三彩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搜查,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搜得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紫色华为手机一部,并予以扣押。

4、被告人杨某某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证实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赌博账号共产生有效码量人民币598,999元。

5、证人颜某某、朱某、张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截图,证实三人在杨某某处下注赌球及结算赌资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颜某某、朱某、张某某已被行政处罚。

7、上海xx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患有抑郁发作,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9、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20年9月,其从鲍某处拿了一个新皇冠赌球账号帮其他赌客在网上进行赌球,并约定返水千分之十五及十退一。9月其返水拿了约6000元左右,推算有效码量约为40万左右,鲍某与其现金结算。朱某、颜某某、张某某、魏某”、“sky”曾在其处下注。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应当对其招揽赌客的投注码量承担罪责,其并非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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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