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恒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9日 5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魏某诉被告某运输公司、高某某、某保险公司、夏某某、吴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实案例
关键词:交通事故,农村户口、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雇佣关系中雇员交通事故
一、案件概述
2014年6月14日,被告高某某雇佣的司机韩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告夏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原告魏某及多人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韩某负主要责任,小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夏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二、委托人:原告魏某(伤者)
三、承办律师: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高恒律师
四、审理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办案过程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高恒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亲至大连开发区交警部门调取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卷宗材料。经审查,负主要责任的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司机韩某可能是该公司员工;负次要责任的司机系受到吴某某的雇佣,吴某某承揽的工程为某建设集团的外墙保温。高恒律师认为,所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均应当列为本案被告,进而维护原告利益,并争取保证执行阶段能够顺利进行。
六、案件结果:
原告胜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3000元,高某某赔偿原告40268.31元,吴某某赔偿原告20257.85元。
判决书编号:(2014)开民初字第4042号
七、承办律师点评
高恒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点:
1、交通事故中,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如何主张权利对委托人最为有利;
2、出现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等情况时,被告主体身份的确定,如何起诉对委托人最为有利;
3、委托人是农村户口,提供何种证据能够使法院采信,进而适用城镇的相关标准,使委托人获得更大利益。
经高恒律师,其主张均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顺利执行,圆满结案。
(本文系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高恒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