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由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徐丽红律师代理的李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经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作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在两次招投标中收受好处费共计7.7万元,案发后主动投案、全额退赃,并在徐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有利结果,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李某系退休人员,曾任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2017年9月和2019年10月,她接受他人请托,在两项工程招投标评审中为特定公司打高分,事后收受好处费3.7万元和4万元,合计7.7万元。2021年11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辩护关键:
徐丽红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证据,准确把握辩护方向。她指出,李某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
自首:李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
认罪认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全额退赃:案发后退还全部7.7万元,消除社会危害。
无前科、初犯:李某系退休人员,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徐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强调本案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建议作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决定: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实施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律师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职务犯罪争取不起诉的成功案例。面对7.7万元的涉案金额,徐丽红律师精准把握自首、退赃等关键情节,将案件从“可能起诉”扭转为“不起诉”,不仅为当事人免除刑事处罚,更保住了其退休后的安宁生活。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作用——通过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将法定从宽情节落到实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
刑事风险无处不在,即使是退休人员也可能因一时失足面临牢狱之灾。徐丽红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再次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结果。本案也警示:一旦涉嫌犯罪,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