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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走私废物罪的成功争取缓刑的辩护

发布者:徐丽红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9日 28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走私废物罪的成功争取缓刑的辩护

【案情简介】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XX与杨XX、吴XX、蔡XX、梁XX、张XX、陈XX、陈X2、缪XX、王XX、赖XXXX等人在无进口废布资质及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被告单位X公司、X昌公司、X科公司、东X公司、康X公司及其被告人陶等单位或个人走私进口大量废布。其中,被告人李XX涉嫌走私的进口废布711.53吨。李XX被宁波市检察院指控走私废物罪。

【承办经过】

XX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法院并阅卷。当时走私的案卷涉及190多本,辩护律师前期阅卷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

阅卷后,梳理所有的证据材料以及各同案犯的笔录。为给李XX争取缓刑,辩护律师从其自首情节、以及整体的犯罪情节上入手,并同时结合李XX当地的经济情况和政策导向(当时李XX所在的温州苍南县倡导人民自主创业,鼓励废物材料回收等政策),在法院阶段为其极力辩护。

最终,法院认定李XX的自首情节,以及其它客观情节,对李XX判处缓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律师提醒】

走私案件,一般时间较长。当事人如果是在羁押的,羁押时间有可能长达12年,当事人如果取保的,后期也有很大的可能被法院逮捕(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罪,就亲眼看到其它取保的同案犯,被法院直接逮捕的)。

一旦刑事案件立案,当事人都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庭前可以跟法院进行沟通,开庭时可以为当事人辩护。能争取的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千万要争取,哪怕据理力争,也要为当事人努力,不要马马虎虎敷衍了事。

(以下是辩护词供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

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活动,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

鉴于被告人李XX本人当庭认罪,故,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本案的核心事实没有异议,今天,辩护人为其做的是罪轻辩护。

被告人李XX虽然触犯我国刑法,但在本案中,存在诸多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这一点在《起诉书》上已经认定,辩护人在此不再赘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李XX的犯罪客观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本案的卷宗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李XX从事本案犯罪的时间不长,相比上面几位被告人,其所涉的犯罪数量也相对较小,总计是711.53吨。从被告人李XX2017314日在苍南县龙港公安分局所在的讯问笔录(见第18卷第2页)里可以看出,被告人从事废布进口的生意是从2016年开始的,那么至本案案发,其总计从事进口的时间也就一年许,实际进口的次数那就更加少了。并且被告人进口的废布角中,其中有一部分涤纶废布是为了给第一被告人谢XX购买的。被告人在2017414日和2017314日所做的笔录里(见第18卷第5页和第9页)也提到了,其“前两次到国外买货,主要是给谢XX买化纤的”;且“三分之二左右是给谢XX的”。因此,被告人被指控的数量中,并非全部是自己的货。

因此,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未划分主从犯,但综合本案而言,本案犯罪相关的报关、运输等实行阶段均是由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且本案涉嫌的是走私废物罪,走私的行为主要还是由相关被告人单位实施的。所以,被告人李XX与其他几位实际货主,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其所起的作用是较小的、其所处的地位是辅助性的。因此,被告人的犯罪的客观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3、被告人李XX的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李XX没有自己的公司或者工厂,其做的都是零卖小生意,规模极小。被告人李XX13岁开始,就跟自己的父亲做废布生意;从93年开始,自己一个人做废布生意至今。废布行业在整个苍南地区,都是比较普遍的,因为偶尔的契机,才走了几次废布进口。从一定程度上,被告人与本案好几位被告人一样,其实从事废布生意也只是他们谋生的一种手段。

另,被告人在本案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的起意也是由第一被告人谢树科提出的(见第18卷第4页,被告人李XX的讯问笔录,问:你是怎么找到谢XX给你全包进口的?答:我在国内做废布很多年,对于废布行业很精通,所以谢XX找到我最初是想让我给他在国外找涤纶泡料的......,加上被告人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此次尚属初犯、偶犯。故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4、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那么,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同时,根据2014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20174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触犯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予以处罚!但是,被告人又具备以上诸多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考虑到被告人所涉走私废物罪并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等,辩护人最后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法庭!

辩护人 :徐丽红律师

201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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