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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起重大贪污案件,成功为崔XX争取到宣判后一月内出狱

发布者:徐丽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6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贪污案件,成功为崔XX争取到宣判后一月内出狱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崔XX和郑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在天台县XX村以栽种花木名义向村民租赁了下钗地块三改一拆后的荒地。后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金X跳、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金X秋以及村民金某(另案处理)商谋,将该地块申报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并虚构地上建筑物情况。

此后,被告人金X跳、金X秋伙同金某1伪造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垦区建筑物拆除协议书、拆除确认表,假冒农户的签字、捺印等项目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涉农户隐瞒该复垦项目。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XX、金X跳、金X秋与郑某、金某将镇政府拨付给XX村建设土地复垦项目的政策处理费人民币10万元予以侵吞,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崔XX是于20167月被抓获到案的,其他两位被告人利用权势获得取保,并将所有责任推给崔XX,使崔XX成为了“贪污罪”的主犯。另两位被告人作为村主任和书记,联合起来一致污蔑是崔XX指使他们贪污的。

【承办经过】

当时,崔XX的家属找到我们律师时,他已经被逮捕了,他在看守所已经关了一个多月。经家属跟我们律师初步沟通后,即确定委托律师代理三个阶段。家属在找到我们之前,曾被各色的“黄牛”忽悠,也曾到处“请托”走了很多弯路。这次,他们是通过我们律师的一位同学引荐过来的。家属跟我们律师接触后,才后悔当初没有尽早的委托律师介入。

记得我们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时,崔XX看到我们两位律师,如同看到了自己的亲人。50多岁的他,已经顾不得自己的面子,对着我们嚎啕大哭。他多次表示,自己没有指使任何人,自己只是一个老实的农民,但现在村主任和书记都把责任推到他身上。他们才是真正的主犯,却取保候审在外。经过我们几番安抚后,崔的情绪才渐渐平复。之后,我们律师针对案件,详细向崔XX进行了分析,并做了下一步的引导。崔XX的脸上才渐渐泛出了笑容。直到我们临走时,崔XX憨厚的脸庞下,才说出了一句动情的话,他说,“看到你们律师,仿佛看见了自己的亲人,也看到了希望!

虽然崔XX在律师介入后,重新燃起了对案件的希望。但他的情绪时而稳定时而奔溃,为了鼓励和安抚他,我们律师团的两位律师,每周轮流一次去会见他(注:当然家属也很明理,为此还特地给我们增加了交通费,小小开心)。

而在他人不知的另一面,我们两位律师昼夜不分地研究案卷、制定辩护思路。最终,在开庭时,直击公诉机关的证据痛点,让法官信服。同时,针对另两位被告人,我们设计了特别的问题,让法官当庭看到他们的狡猾和翻供。最终崔XX在宣判后一个月后出狱,而另两位被告人——即村主任金X跳和村书记金X秋从取保候审被判为实刑,当庭被收监。当时这个案件在台州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开庭当天众多基层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媒体参与了旁听。

而这可能是我这职业生涯当中,唯一一次将别人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搞进实刑,感觉自己当时有那么点坏坏的,但我的内心反而无比痛快!

当崔XX及其家属看到这两位被告人当庭被法官收监时,他才流露出欣慰的笑容!我们两位律师也终于舒了一口气,“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这背后的艰辛只有我们两位律师知道!

【律师提醒】

写道这里,我不知道该写什么提醒。这个案件,于我而言,无论事隔多少年,我都记忆犹新。“用正义之剑维护法律的天平”,这是我在法学院读书时的信念。即使世态变迁,我仍然会坚守!

只是提醒各位,刑事案件还是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不要相信轻易给你承诺的人,一定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给你任何承诺的!相信律师,信任律师,跟律师一起坚守一起努力!







附:判决书



XX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XX1023刑初236号

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61年4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天台县,2016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天台县XX员会主任,住天台县,2016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A,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天台县XX支部书记,住天台县,2010年3月23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日,2016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A,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A和B(另案处理)经商量,XX以栽种花木名义向村民租赁了下钗地块“三改一拆”后的荒地,后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A、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B以及村民C(另案处理)商谋,将该地块申报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并虚构地上建筑物情况,此后,被告人A、B伙同C1伪造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垦区建筑物拆除协议书、拆除确认表,假冒农户的签字、捺印等项目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涉农户隐瞒该复垦项目,2015年2月,被告人A、B、C与D、金某将白鹤镇政府拨付给岭跟村建议用地复垦项目的政策处理费人民币10万元予以侵吞,各分得人民币2万元,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A被抓获到案,同年7月29日,被告人A被传唤到案,同月30日,被告人A主动到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被告人A、B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三被告人及其余涉案人员现已退还所分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A、B、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各自的在卷供述,证人A、B1、B3、B2的证言,《任职文件》,《证明》、《岭跟村复垦项目材料》,《申请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情况调查表》,《复垦区建筑物拆除协议书》,《农户搬迁旧房拆除确认表》,《岭跟村建议用地复垦实施方案》,《复垦项目审核表》,《申报书》,《暂支条》,《账户明细》,《各类收据》,《犯罪记录证明》,《前科劣迹核查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身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A,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侵吞国家拨付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A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但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宜宣告缓刑,故各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要求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A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A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A的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被告人B的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被告人C的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以上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A、B、C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施仁利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张梦娇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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