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我的当事人是XX公司和F,原告是XX。
2024 年 2 月,原告XX称经F介绍到XX担任保安,主张XX未发放雨具却强行要求其冒雨巡逻,加上熬夜上班,导致其于 2024 年 2 月 11 日在工作岗位晕倒。随后XX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自发性气胸、Ⅱ 型呼吸衰竭等多种疾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他认为自身损害与XX有直接因果关系,且XX将保安工作发包给F,自己是F招聘的,故将XX和F一并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 1.25 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0 元、护理费 7560 元、误工费 4000 元、交通费 200 元,合计 2.636 万元。
而实际情况是,2024 年 2 月 1 日,F联系XX到XX管理的某建筑工地顶班做保安,双方约定日工资 200 元,工资由F结算。XX在宿舍及岗亭内均配备了雨具,不存在强行要求员工冒雨工作的情况,且XX自身本就患有多种疾病,其晕倒更可能是自身健康问题导致。
二、法院审理
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我作为XX和F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证人S(XX雇佣的保安)也到庭陈述。
(一)双方证据与主张
1.原告方:提交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主张与XX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XX未提供雨具且强行要求冒雨巡逻,自身损害是两被告过错导致,要求赔偿。
2.被告方(XX、F):未提交额外书面证据,但我在庭审中结合证人证言、双方庭审陈述,提出关键事实主张 —— XX是受F雇佣顶班,与XX无直接关系;岗亭和宿舍均有雨具,无强行冒雨工作情形;XX自身患病是损害主因。
(二)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以下核心事实:
1.2024 年 2 月 1 日,F联系XX到案涉工地做保安,日工资 200 元,工资由F结算,F已向XX支付 2 月 1 日至 2 月 10 日工资等 3300 元。
2.2024 年 2 月 11 日凌晨,XX在岗亭晕倒;2 月 13 日至 3 月 2 日住院 18 天,诊断为自发性气胸、Ⅱ 型呼吸衰竭等多种疾病,支出医疗费 11749.06 元,出院记录载明 “因反复胸闷气急 1 周,再发半天入院”,医院建议休息 1 周。
3.证人S证实,其是XX保安,与XX分岗值守,自己所在岗亭有雨具,XX未禁止员工自带雨具,也未强制淋雨工作,不清楚XX岗亭雨具情况,但XX自认宿舍有雨具。
三、律师观点
作为XX和F的代理律师,我围绕 “劳务关系归属”“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因果关系” 三个核心争议点,提出通俗且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
1.XX与XX无劳务或劳动关系,雇主是F:XX是F个人联系来顶班的,工作内容由F指派,工资也由F结算支付,这符合 “个人雇佣” 的特征,就像 “朋友帮忙找个临时活,工资朋友给,干活听朋友安排”,和XX没有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支付报酬的关系,所以XX不应成为责任主体。
2.两被告不存在 “未提供雨具、强行冒雨工作” 的过错:一方面,证人证实岗亭有雨具,XX自己也承认宿舍有雨具,XX还允许员工自带雨具,不存在 “没雨具” 的问题;另一方面,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两被告强行要求XX冒雨工作,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是下雨可以自己拿雨具、借雨具,或者跟F沟通调整工作,完全能避免淋雨,两被告没有过错。
3.XX的损害是自身疾病导致,与被告无关:从医院诊断来看,XX本身有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等多种基础病,出院记录还提到 “反复胸闷气急 1 周” 后才晕倒,说明他的身体问题早就存在,只是没及时就医,最终导致病情恶化。这种损害是自身健康管理不当引发的,和是否巡逻、有没有雨具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把责任推给两被告。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459 元,由原告XX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