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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股东承担连带货款责任:律师成功追索广告款并让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徐丽红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5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我的当事人,W广告公司,于2021年与M房地产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广告制作、安装、发布合同》,为M公司的地产项目提供户外广告服务。合同总金额为5万元。我的当事人依约完成了全部广告发布工作,并获得了M公司的验收确认。然而,尽管多次催讨,M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广告费。

经查,M公司是典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是R管理公司(化名)。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我决定将M公司及其唯一股东R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R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我方当庭提交了《广告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验收报告、邮寄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合同有效、我方已履行义务而对方违约的事实。

被告M公司在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提出了两点抗辩:

付款条件未成就:辩称我方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和发票。

否认财产混同:辩称其与股东R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观点与策略

针对被告的抗辩,我在庭审中发表了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1.合同义务已履行,付款条件应视为成就
我指出,合同约定的核心付款条件是“验收合格后90个工作日内”。我方已完成广告发布并获得验收,付款义务早已产生。合同中关于“提前提交申请和发票”的条款是附随程序,并非付款的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我方在诉讼中已向被告开具并寄送了发票,这本身就是为了促成付款所做的努力,起诉行为更是最明确的付款要求。对方以此为由拒付,属于恶意拖延。

2.运用“法人人格否认”,锁定股东连带责任
这是本案的制胜关键。我向法庭强调,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唯一股东的R公司未能出庭,更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审计报告、财务账簿等)来证明其财产与M公司相互独立。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R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对M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如下:

被告M房地产公司向我的当事人支付广告费5万元。

被告R管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我的作用不仅在于证明基础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对方违约的事实,更在于精准地运用法律规则,成功“刺破公司面纱”。通过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利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极大地增加了债权实现的保障。这种策略有效地应对了实践中某些公司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风险,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损失。本案也提醒所有债权人,在面对一人公司违约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直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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