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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刑事辩护律师推荐--组织卖淫案:从犯身份 + 自愿认罪助力争取缓刑

发布者:徐丽红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4日 19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被告人信息Z,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被抓获,次日取保候审。

2. 案件背景:2022 年 4 月起,F(另案处理)等人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某养生店,组织多名女技师以 428 元 / 单的价格提供 “口交” 等卖淫服务非法获利。ZF邀请到店工作,负责管理、招募女技师、担任客服,按 60 元 / 单拿提成。2022 年 10 月 8 日店铺被查,2023 年 11 月 22 日Z被电话传唤到案。

3. 诉讼流程: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于 2024 年 4 月 8 日提起公诉,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因涉隐私不公开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2024 年 8 月 1 日恢复审理,2024 年 10 月 23 日宣判。

二、控辩双方观点

(一)公诉机关观点

1. 指控罪名:Z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妇女卖淫,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构成组织卖淫罪。

2. 量刑意见:Z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我方(辩护人徐律师)辩护观点

1. 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

2. 核心辩护点:一是Z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减轻处罚;二是主张Z具有自首情节;三是请求法院对Z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一)法院认定关键事实

1. 确认Z参与组织卖淫的行为,包括管理、招募技师、客服工作及提成模式,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2. 关于自首:认定Z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不构成自首,驳回我方相关辩护意见。

3. 关于从犯与认罪:认可Z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确认其当庭自愿认罪。

(二)判决结果

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判决Z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我方提出的 “从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并适用缓刑” 的核心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四、本案辩护要点总结

1. 从犯身份辩护:通过梳理案件证据(如F等同案犯供述、Z工作内容与提成比例),明确Z并非卖淫组织的发起者、决策者,仅承担辅助性工作,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从犯地位,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2. 认罪态度争取从轻:引导Z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体现其悔罪态度,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成为适用缓刑的重要支撑。

3. 缓刑适用论证:结合Z从犯身份、认罪悔罪表现,从社会危害性、再犯罪风险等角度,论证对其适用缓刑的合理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实现当事人 “争取缓刑” 的核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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