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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刑事辩护律师推荐--协助组织卖淫案

发布者:徐丽红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25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余XX(化名),男,1984 年出生,文盲,原系君御会 KTV 领队,户籍地为江西省武宁县,案发前居住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其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2003 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 年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 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二百元。2024 年 5 月 29 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我作为浙江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犯罪行为与涉案背景: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8 月期间,余XX伙同邵某某、陈XX等 13 名同案犯(均已判决),利用宁波市XX 的经营条件,协助组织至少 22 名卖淫人员在酒店房间等地长期从事卖淫活动,涉案金额至少 12.6 万元。其中,余XX作为 KTV 领队,负责对组内卖淫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在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帮助同案犯转交嫖资。

到案情况:2024 年 5 月 29 日,余XX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二、法院审理

庭审程序与参与方:本案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24〕491 号起诉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采用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XX及其辩护人(即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与证据:公诉机关指控余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认为其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同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查明余XX协助组织卖淫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及相关量刑情节与指控一致。

三、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人余XX的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我在认同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核心如下: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余XX在涉案 KTV 的工作时间不长,参与的犯罪事实主要集中在日常管理组内卖淫人员及转交嫖资,未参与嫖资定价、规则制定、核心招揽等关键环节,且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未获取任何获利,相较于同案其他主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具备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余X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考虑特殊个人情况,恳请酌情从宽:余XX需独自抚养女儿,家庭负担较重,其犯罪行为虽应受惩处,但结合其家庭特殊困难及悔罪态度,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理。

四、法院判决

罪名与主犯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余XX伙同他人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认定余XX系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量刑考量: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可余X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且其犯罪情节、获利情况等可作为酌情从轻考量因素。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公诉机关适当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余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 2024 年 5 月 29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止,罚金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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