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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刑事辩护律师 —— 多情节辩护助力盗窃案当事人获缓刑

发布者:徐丽红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25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浙江泽大 (宁波) 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与同事共同接受 “陈某”委托,为其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辩护。案件最终以 “陈某” 获缓刑告终,以下结合关键环节,解析辩护思路与成果。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 年 12 月24 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2025 年 4月 11 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我与同事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从减轻处罚角度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首先,“陈某” 虽存在多次盗窃行为,但涉案总金额仅 2000 余元,相对较小,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且其作案手段简单,仅趁店员不备实施盗窃,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恶劣方式,社会危害性较低。
其次,“陈某”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无隐瞒、狡辩,符合法律规定的 “坦白” 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他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时也无异议,体现出明显的悔罪态度,可依法从宽处理。
最后,案发后 “陈某” 积极与所有被害人沟通,按内裤原价赔偿全部损失,主动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最终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这一行为表明其有悔罪实际行动,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这些情节,请求法院对 “陈某” 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缓刑建议。


三、法院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属实,“陈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同时,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 “陈某” 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 “陈某”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此案中,律师通过梳理案件情节,提炼对当事人有利的从轻、从宽理由,帮助法院全面客观认定案件,既维护了法律公正,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体现了刑事辩护中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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