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诉房屋为广州市荔湾区德星路九号(荔湾广场)北塔首层D18号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李龙龙律师
发布者:李龙龙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9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诉房屋为广州市荔湾区德星路九号(荔湾广场)北塔首层D18号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