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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责任的认定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7日|分类:法学论文 |961人看过举报


不可抗力责任的认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

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

其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其三,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对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

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

的,如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毁损,导致的客观不能,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如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仍为可能,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

有权解除合同。对此,《合同法》第94条在规定法定解约权的情形时也作了规定,即将因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法定解约权的第一种情形。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

下,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责任,对于仍可履行的部分,双方既可以协商解除,如果对方

认为仍有履行之必要,则也可以尚存部分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履行迟延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合

同是否继续履行依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解除。在当事人迟延履行情况后发

生的不可抗力,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为当事人陷入履行迟延,即已构成违约,自不得对自己违

约后发生的任何事由援引为免责抗辩事由,此正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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