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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没兑现 员工能否要求补偿金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1166人看过举报

调岗调薪没兑现 员工能否要求补偿金


升职加薪是每个员工都盼望的事,但劳动者可能会碰到老板承诺加薪伙食已经发了通知说加薪但却没兑现的情况,碰到这种事情怎么处理呢?

2005年3月1日,朴某入职某韩国某公司的中国分公司,2016年12月30日公司发布《职位/薪资变更通知函》(以下简称2016年调岗调薪通知)。载明2017年1月1日起朴某职位由华北分公司区域销售支持高级经理调整为京津办省办高级经理,月工资由24806元(税前)调整为28526元(税前)。落款处显示加盖有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朴某据此认为2017年1月1日起月薪由24806元上调为28526元。

2017年4月1日《职位/薪资变更通知函》(以下简称2017年调岗调薪通知)。载明2017年2月13日起朴某职位由华北区华北分公司区域销售支持高级经理(II级)调整为华北区北京办省办高级经理(I级),月度工资不变。落款处显示有人力资源部印章。

公司自2017年1月至5月,支付朴某的月工资均为24806元,朴某表示应按2016年调岗通知支付工资待遇。公司表示第一份2016年调岗调薪通知为作废文件,以2017年年度为准,朴某的工资为24806,工资不变。

朴某认为2017年2月13日再次调岗,2017年调岗调薪通知载明的“薪资不变”指薪资标准28526元不变。2017年5月31日朴某给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公司违反职工年休假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6月1日公司收到邮件。

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工资差额,朴某遂于2017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朴某关于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而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2016年调岗调薪通知、2017年调岗调薪通知所载内容,以及在仲裁阶段司法鉴定,2016年调岗调薪通知与2017年调岗调薪通知所载印文系统一印章加盖形成,故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清楚知悉对外发布加盖有重要部门印章的调薪通知所代表的法律含义及所伴随的法律责任,而公司虽主张调岗调薪通知为作废文件,但公司并未就此充分有效举证,故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法院认定2017年1月1日起,朴某月工资由24806元(税前)上调至28526元(税前)。

随后法院支持了朴某关于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要求,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对其调岗调薪的通知负责,按时的支付调薪后调高的工资待遇,即使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老板承诺加薪时,劳动者可催告老板发书面文书,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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