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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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齐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曹XX、李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XX、李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张XX本人签字的取款凭证有5个,该凭证载明张XX从许XX账户共取款6万元,该款项应认定为张XX向许XX等的借款,二审判决将取款凭证全部认定为存款凭证错误。因李XX承认其收到所有借款并向李X出具了欠条,故其他由李XX陪同李XX支取的款项应认定为李XX、张XX夫妻共同债务。(二)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即使二审法院不予认定本案借款关系成立,也应当驳回曹XX、李XX的起诉,而不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张XX提交意见称,(一)李X和李XX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1.案涉借条是虚假的。2.证人是李XX的朋友,其证言自相矛盾,张XX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3.存款凭条不能证明李X将钱交付张XX和李XX。李XX签字的存单及取款凭证亦不能证明李XX将钱交付李XX。4.李X声称张XX和李XX向其借款买房并不可信。张XX和李XX并未取走许XX的抚恤金。李X主张张XX于2009年6月2日取走许XX名下存款10406.7元,与事实不符。(二)本案借条所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张XX、李XX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曹XX、李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XX、李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齐伟,女,手机:13073177995;201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作风严谨,诚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5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债权债务、融资借款、取保候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