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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刊——武汉市制售假烟犯罪法律适用

作者:聂义明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6次举报

据新闻报道,“315”前夕,武汉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假烟大案,现场查获非法卷烟2150.9条,涉案标值112.28万元,当场抓获嫌疑人2人,成功打掉一个贩卖假烟窝点。

制售假烟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其涉嫌违反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追诉标准规定,其立案追诉有三个标准:1(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二、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的特殊规定

除了上述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般规定外,最高法、最高检对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出台了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座谈会纪要,其中重点明确了以下几点:

1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此条的意义在于,对查获的未销售的卷烟,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但应认定为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对未销售的货值金额量刑标准根据不同金额档次明确了适用第一百四十条的量刑档次。

2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此条的意义在于,对价值的计算应遵循:实际销售价格——同品牌销售价格——上年度平均价格,的认定标准,对认定货值金额的方法提供了操作标准。

3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对一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明确了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4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此条的意义在于,对查获的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机构应是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

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近年对销售伪劣烟草的定罪处罚情况

根据我们对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近年判决销售伪劣烟草的处罚情况,有一个2020年11月的判决案例,货值金额为100万元,两个主犯各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和并处罚金,后两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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