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义明律师
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13037103555
13037103555
咨询时间:09:00-20:00 服务地区

故意伤害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并非缓刑的必要条件

作者:聂义明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8日分类:刑事常识浏览:153次举报


近日,由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聂义明律师、黄以律师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二审案件取得改判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上诉人A某在同女友在自家小区乘坐电梯时,与其邻居B某在电梯里发生冲突,导致被害人轻伤一级的伤害结果。事情的起因是被害人B某不满上诉人A某与其女友在电梯内举止亲密,对二人进行指责辱骂。上诉人A某不忍其女友收到对方的指责辱骂,遂走到B某面前与之争吵,争吵中B某用手推A某脖颈。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导致B某在电梯外倒地。冲突发生后双方第一时间报警,后经法医鉴定,导致被害人B某轻伤一级的伤害结果。

事发之后,A某及家人多次上门争取被害人方的谅解,但被害人及其家人始终态度强硬,坚持不接受A某的赔偿,更不出具谅解书。

在上述前提下,A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因A某未取得被害方谅解,判处A某有期徒刑9个月。A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判处缓刑是否一定要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辩护观点

1、被害人B某的伤害结果是否由上诉人A某直接暴力造成存疑

被害人B某的受伤部位为桡骨远端骨折,经辩护人查阅相关医学资料,此种骨折多见于老年妇女(本案被害人系70岁女性),多为间接暴力导致。辩护人结合桡骨远端骨折的形成机制,对可能导致被害人受伤的情形进行逐一分析,逐帧比对案发时监控视频,列出3种可能导致被害人受伤的因素,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的伤害结果由上诉人A某直接暴力造成的可能性很小。

以上是对本案证据层面的分析。

2、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本案冲突的起因系被害人B某对A某及其女友进行辱骂,其无故对二人进行辱骂和言语攻击,超出了常人能忍受的限度,且肢体冲突也是由被害人B某率先进行,因此,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

3、上诉人一直未取得谅解系被害方原因

至事件发生之后,A某及其家属多次上门表达赔偿的意愿,且多次寻求第三方,包括社区民警、小区物业、社区调解人员从中进行协调,但被害人一方始终不愿出面,且态度强硬。

4、对上诉人A某判处实刑并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非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

上诉人本人于2021年研究生毕业,在其以往的学习和工作中一直表现突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和前科劣迹。案件发生后也一直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若对其判处实刑,一方面会导致原本的邻里矛盾更加升级,另一方面很有可能会将原本优秀的一位年轻人推向深渊。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适用缓刑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结合该规定,本案上诉人A某未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积极认罪悔罪,无再犯罪危险,且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规定。

案件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诉人A某予以改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感悟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等各种原因,我们能够明显感受到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在不断限缩,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不开庭的前提下,二审案件想要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的难度更是不断增加。但作为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不能放过每一处案件细节和每一种可以争取的可能性。在本案的办理中,从证据分析的层面,我们对案发现场视频反复进行对比和解读,形成一份详细的案件细节过程记录材料递交给法院。查阅大量相关医学资料和案例,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以及被害人的成伤机制进行仔细研判和剖析。与此同时,我们也指导当事人寻求社区调解组织帮助,促进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表明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法律不应是机械化的社会治理工具,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应实现治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这一点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若坚持以不取得被害方谅解不能判处缓刑的惯例来进行裁判,将明显背离法律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的初衷,个案正义将难以实现。

 

 

 


 


聂义明律师 已认证
  • 执业8年
  • 13037103555
  •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1.6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57分 (优于83.1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9篇 (优于97.72%的律师)

版权所有:聂义明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7812 昨日访问量: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