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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体系下的刑事辩护

作者:聂义明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1次举报


感谢大会的邀请,由我作为律师界的代表进行发言。我的发言内容主要围绕着轻罪治理体系下的刑事辩护的主题展开。

首先我们要谈到的是“轻罪治理”的概念。

传统的“轻罪”是指与“重罪”相对应的刑罚概念,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使用的重罪和轻罪概念,一般是将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而今天我们所谈到的所谈到的“轻罪”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轻罪概念,指的是积极刑法立法观和刑法功能扩张在规范上的投射,是近年立法为了强化刑法参与社会治理,降低犯罪门槛,将原本或可由行政法或其他规范调整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而形成的规范体系。

近些年来,轻罪治理的模式主要体现在刑法典的数次修订中。1979年颁布的《刑法》共129个罪名,其中大部分是重罪,具有“小而重”的特点。1997年《刑法》修订后,罪名总量明显增多,但依旧保留了重罪的主基调。1998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1个单行刑法,11个《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进行修正,涉及228个条目,187项刑法条文,新增罪名79个,新增专门条目的特殊规定2个。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时,罪名增加到413个;其后历经十次刑法修正,罪名现已达469个。从刑法修正的趋势可以明显看出犯罪门槛的普遍降低和轻罪类型的规模性新增,这表明我国社会治理正在进入轻罪治理时代。

轻罪治理出现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

我国上个世纪末与本世纪初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伴随着社会问题的出现。由于法治建设的发展与经济建设发展速度不匹配,社会治理的乱象便逐步显现。刑事手段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在强制力和治理效率上有着特有的优势,轻罪治理的模式应然出现。轻罪治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增轻罪类型以及罪名,二是降低入罪门槛

轻罪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出现,刑事辩护也随之迎来了挑战。刑事辩护律师在轻罪案件治理中面临以下两个现实状况:

1、首先体现在审判重心的前移,轻罪案件对委托律师的需求也相应减少。

轻罪治理伴随着轻罪犯罪案件数量的激增,出于缓解审判机关压力的考量,审判重心前移成为了缓解审判资源紧张的重要举措。

在此基础上,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制度以及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再结合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刑事司法羁押率必然大幅度下降,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人身自由不受羁押,国家还无偿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嫌疑人及其家属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意愿会明显下降,委托辩护案件的数量也将随之下降。

2、挑战还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空间被压缩上。

社会治理对经济性及有效性的要求,在客观上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形成及发展的现实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弥补了依据对抗模式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以及以纯正公法理念构建的刑法理论在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对实现繁简分流、节约司法成本作用巨大。因此,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认罪认罚制度无疑是发挥了其巨大的正向作用。但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空间明显被压缩。

一是认罪认罚的主导权在检察机关,我们的感受是在现实运行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演变为了“认罪认罚从宽、不认罪认罚从重”,也就是给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感觉,认罪认罚变为了义务。这样会导致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打折扣,进一步导致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产生分歧,江西上饶市徐某非法采矿罪,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做罪轻辩护,最后法院宣告了无罪。

二是侦、监协作等制度落实,侦查和审查起诉实质一体化,各地的侦、检协作办公室,某个案件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那么就安案件程序以及实体问题再侦查阶段已经由检察机关把关,起诉意见书基本就代表了起诉书,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基本难以再有实质作用。同时,还有就是省级检察机关都在出台具体个案如交通肇事、盗窃、轻伤害、危险驾驶等批捕、起诉裁量权的办案指引,这些指引明确具体详细,很难有变更之处,导致能沟通的空间有限。

三点应对:

1、认罪履行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

往今后走,80%多以上的案件都不会委托辩护律师,在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接受国家指派,作为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一定要比委托辩护更认真更负责,不能走过场,搞形式,很多值班律师、援助律师不阅卷、不会见,辩护意见就是一两张纸,这是不可取。

2、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坚持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意见

无论是指派辩护案件还是委托辩护案件,在轻罪犯罪的认罪认罚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律师作为见证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并不代表辩护律师对全案的指控不能提出任何异议,辩护律师和公诉机关之间就认罪认罚的具结书的签署是一个求同寸异的沟通协商结果,同德地方就是具结书,异的地方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的独立辩护观点,包括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异议,当然绝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是没有控辩双方是没有尖锐的矛盾对立,但极少数案件中辩护律师签署了具结书之后,在法庭仍发表定性或量刑的意见,请求法院居中裁判,对此还望检察机关能够理解。

3、由辩护转向预防,积极容易企业合规建设改革

在企业合规改革如火如荼推进的的大背景下,辩护律师参与企业合规改革有三种角色,一是类似企业法律顾问的企业的本身的合规体系建设;二是作为辩护人的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申请;三是作为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员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评估。辩护律师应该扩展自身在财务、企业管理、审计等专业能力,方能在企业合规这块业务蓝海中找到自己的存在。

刑事辩护是推进法治化治理的重要环节,刑事辩护律师便是其中的关键力量。在当前形势下,刑事律师更需立足实际,积极探索轻罪治理过程中的有效刑事辩护方式,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中心,实现轻罪治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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