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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刘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5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刘X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X在本市滨湖区XX西夏一品烤全羊处饮酒,后驾驶牌号苏B×××××宝马牌小型轿车从上述酒店出发,途经运河西路后沿惠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苏省荣军医院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刘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X、潘X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车辆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执法录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刘X因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路程较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刘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前检察官、政府办副主任。江苏联盛律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委员,联盛刑事专业委副主任,无锡律协辩论委副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