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夏律师
郑夏律师
江苏-无锡高级合伙人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刘XX、林XX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无锡地区最大宗成品油走私案

发布者:郑夏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4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值6.38亿元,无锡最大规模成品油走私案

被告人刘XX伙同他人或与林XX一起纠集被告人陈XX、陈XX、陈XX、卢XX、卢XX等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应缴税款,多次从境外油船上购买过驳柴油后偷运进境并销售,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上述各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刘XX、林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XX、陈XX、陈XX、卢XX、卢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纠集被告人崔XX等人,租用被告人曹X、肖XX提供的船舶,采用关闭AIS系统和航行灯等方式,在长江吴淞口、浏河口水域从刘XX、林XX等人的船舶上非法过驳购买走私柴油后,运输至苏州、无锡、南京、芜湖等地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李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曹X、肖XX、崔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XX、陈XX、陈XX、陈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XX、卢XX、曹X、肖XX、崔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刘XX、林XX、陈XX、陈XX、陈XX、卢XX、卢XX、曹X、肖XX、崔X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卢XX、曹X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卢XX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刘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万元;被告人林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万元;被告人陈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陈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陈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卢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卢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李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万元;被告人曹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肖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崔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涉案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前检察官、政府办副主任。江苏联盛律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联盛刑事专业委副主任,无锡律协辩论委副主任。荣获“无锡市优秀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