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荣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109720992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A与B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国荣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1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01民终1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暂住西宁市,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3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A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在本案中,A提供了B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详细住址等信息,但因A故意逃避责任,导致法院送达不能,故一审法院以不能准确确定A的地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程序错误,二审应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B向A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劳务工资262166元;2、判决B向A支付违约损失27430.46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一审法院受理了A与B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向A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A提供的B送达地址是西宁市XX,而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是房屋业主不是A,该业主与A也无任何关系,至此,A起诉时提供的B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所记载之内容所涵盖的住址信息不真实,此后,A提供的B联系方式经多次联系也未果,现A无法提供B在一审法院辖区内的确切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遂裁定:驳回A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44元,全额退还A, 二审期间,A提交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仓门街派出所出示的暂住人口信息表一份,拟证明截止2018年5月25日,A仍暂租住在西宁市××区,A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平市XX辖区四鹤沙溪口1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之规定,本案中A已经提供了B的份证号等基本身份信息,一审法院核实A居住地信息与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仓门街派出所出示的暂住人口信息表显示不符,且对于A户籍地相关信息并未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驳回A的起诉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3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吉 静 D 附:审理本案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赵国荣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3109720992
  • 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60.0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797分 (优于90.2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7.54%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国荣律师IP属地:青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2534 昨日访问量:5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