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敬慈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5日 3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男,瑶族,农民,住富川瑶族。
诉讼代理人卢律师,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2,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莫某,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9]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明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及诉讼代理人卢律师,被告人陈某某2及辩护人李某、莫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2与陈某1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陈某某2家附近的一块空地上因为地界问题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陈某某2用锄头打击陈某1头部,致使陈某1颅骨粉碎性并凹陷性骨折和硬膜下血肿。经法医鉴定,陈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2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31日,在值班律师杨俊春见证下,被告人陈某某2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2通过家属当庭支付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1的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
再查明,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1受伤后到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随后转到贺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7天,花费医疗费32889.6元。医生建议住院期间留陪护贰人,加强营养并全休30天。出院后,陈某1三次到贺州市人民医院复查头颅CT共花费1293元。
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及诉讼代理人卢律师,被告人陈某某2及辩护人李某、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收费票据、费用清单,收条,证人林某、陈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陈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陈某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8760.1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