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敬慈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8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瑶族,住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律师,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瑶族,住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敬慈律师,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12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被上诉人在其原有的责任田上建房,建房后其西面与李昌后责任田相邻之间没有预留可通行的田基路。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建房占用田基路,妨碍其通行为由,将被上诉人已建好的围墙砸烂,侵害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权益。虽然被上诉人建房时没有处理好相邻通行的问题,但双方因相邻通行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上诉人不能以被上诉人妨碍其通行为由实施侵权行为。上诉人主张其推倒围墙的行为是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通过现场勘验,结合考虑被上诉人的受损围墙的面积、当地生活水平及物价水平,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5000元及承担鉴定费用1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数额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