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敬慈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某,男,瑶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卢敬慈,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富川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光志,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富川分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汉族,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唐某,男,汉族,司机,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律师,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2,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某某物流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黄田镇担干岭。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毛某,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钟律师,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干部。
被告某某保险富川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毛某与被告谢某、唐某、
某某保险公司、某某保险公司2、贺州某某物流公司、毛某、
审理经过
某某保险富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光志、卢敬慈,被告谢某、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律师,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露,被告某某保险公司2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意,被告某某保险富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州某某物流公司、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计算是否有依据、是否合理的问题,1、医疗费因原告所欠医药费属于可以确定且必然要缴纳的费用,根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提交的费用清单核定为14054.3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计算为49天×40元=1960元;3、营养费根据医院医嘱,需加强营养,计算为49天×30元=1470元;4、误工费根据原告工资收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计算为137天×6500元÷30天=29683元;4、护理费根据医院医嘱需要一人护理、护理人员毛仁星工资收入,计算为49天×3500元÷30天=5716.67元;5、伤残赔偿金因原告在城镇工作满一年以上按城镇标准计算为24669元/年×20年×10%=49338元;6、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生活消费支出等情况计算为6675元×10%×(9年×1+5年×5/6+5年×1/3)=9901元;7、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等因素酌情支持3000元,各项损失共计115122.97元。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还剩余18152元,财产损失限额还剩余2000元,本事故还有其他伤者需要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本院酌情分配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5000元。原告剩余损失(115122.97元5000元)=110122.97元由被告谢某承担60%即66073.78元,由被告毛某承担40%即44049.19元。因被告谢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2投保了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因超载免赔10%,所以被告谢某承担的66073.78元赔偿金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2承担66073.78元×(100%10%)=59466.40元,由谢某的雇主被告唐某承担66073.78元×10%=6607.38元。对被告某某保险富川公司辩称的因司机毛某醉酒驾驶,车上人员责任险免赔主张,因被告某某保险富川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上只有一个毛某的签字,没有写明毛某已经完全理解了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且责任免除条款字样太小,不够明显,被告某某保险富川公司不能证明对责任免除条款尽到了提示和告知义务,所以本院认定该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毛某不产生效力。因此被告毛某承担的44049.19元赔偿金由被告某某保险富川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限额内承担10000元,剩余34049.19元由被告毛某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
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毛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
某某保险公司2赔偿原告毛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9466.40元;
三、被告唐某赔偿原告毛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6607.38;
四、被告
某某保险富川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毛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五、被告毛某赔偿原告毛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34049.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