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昌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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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电子(深圳XX有限公司与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昌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5日 2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谈XX。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夏X,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安XX公司(以下简称安悦XX)诉被告夏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XX,被告夏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4年5月27日。
二、工作岗位: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自2014年5月27日至
2017年5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
四、工资结构:基本工资(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奖金
10192元。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6年3月29日,
六、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3月10日。
七、仲裁结果:(一)、安悦XX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夏X共计39329.86元:
1、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1626.4元;
2、2016年2月1日至3月9日期间奖金12988.4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715.06元。
(二)、驳回夏X其他仲裁请求。
八、原告安悦XX的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715.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九、关于安悦XX请求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夏X提交了《员工终止雇佣报告》主张安悦XX于2016年3月8日以其上班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听上司工作安排、负责开发的产品不能通过测试,导致进度比计划延迟超过两个月为由解雇;安悦XX对《员工终止雇佣报告》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是没有提供原件核对。安悦XX主张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夏X自2016年3月9日下班后一直没有回公司上班,是夏X告知公司要离职,故公司没有通知夏X回公司上班。本院认为,夏X提交的《员工终止雇佣报告》没有提交原件核对,安悦XX主张是夏X告知其公司要离职,亦未能进行举证,在双方均确认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均未能就解除的事实进行举证,此种情形,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安悦XX应依法支付夏X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委核算,夏X经济补偿金应为24715.06元[(2030元+10192元+1626.4元÷12个月)×2个月],安悦XX应予支付。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仲裁裁决书裁决安悦XX向夏X支付:1、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1626.4元;2、2016年2月1日至3月9日期间奖金12988.4元;安悦XX对于上述两项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裁决,本院予以确认。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夏X:
1、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1626.4元;
2、2016年2月1日至3月9日期间奖金12988.4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715.0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昌柳律师,男,广东四为(深义)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四为(深义)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宝安区法制宣传先进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