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昌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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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与田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梁昌柳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8日 5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桑某某与被告田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畔岭、人民陪审员乔秀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某某诉称,原被告之间属于供货关系。2013年4月至2013年底,原告向被告经营的某小吃店提供肉食鸡若干,2014年1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鸡款29000元。两被告属于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小吃店。对上述货款,两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数次索要均被拒绝。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9000元。

被告田某某郭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某某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济南市历下区共同经营某小吃店。2013年4月至2013年底,被告多次向原告桑某某赊购肉食鸡,被告田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鸡款29000元”。两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欠条一张、庭审笔录证实。

2014年9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告田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手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桑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订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被告交付了标的物肉食鸡,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田某某也应支付合同价款。被告田某某作为买受人,应给付所欠原告货款。被告郭某某田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小吃店,应认定所欠肉食鸡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某某应与被告田某某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桑某某肉食鸡款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田某某郭某某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梁昌柳律师,男,广东四为(深义)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四为(深义)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宝安区法制宣传先进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