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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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与北汽XXXXX、新田县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唐国忠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欧XX与北汽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XX厂、新田县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民申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汽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XX厂,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镇龙华XX。
法定代表人:解X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北京XX律师X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XX,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宁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田县XX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平安XX旁。
法定代表人:欧XX,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汽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XX厂(以下简称长沙XX厂)因与被申请人欧XX、新田县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沙XX厂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产品是否为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应将产品合格的证明责任分派给申请人。(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欧XX提供的所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车辆的制动管路存在产品缺陷。(三)二审法院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认定错误。产品合格证与交通事故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二审法院错误认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科学的、合法有效的,应予采信。(五)二审法院关于制动管路破裂就等同于制动管路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车辆制动管路破裂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六)二审法院划分责任错误。欧XX车辆未经上牌落户就营运,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其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致使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七)二审判决的作出有悖常理,缺乏基本的公信力,不符合程序正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6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欧XX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欧XX217406.76元的请求,本案一、二审,重审一、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及案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欧XX承担。
欧XX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欧XX在向原审主张赔偿权利时,已提供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事故车补办的合格证、事故车的照片等证据证明,原审予以采信没有错误,制动管路爆裂在前,车祸发生在后。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正确;事故车辆的制动管路是否存在缺陷;原审判决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是否准确;原审判决对本案损失责任的划分是否适当。
关于原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正确。经查,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欧XX提供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宁远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车辆制动失效原因的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后补发的车辆合格证、事故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因车辆的管路存在缺陷而导致。长沙XX厂提供了事故现场照片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制动失效原因的鉴定意见。因事故车辆的合格证系事故发生后才补发给欧XX的,且合格证上载明的出厂日期是在事故发生之后,长沙XX厂亦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该车辆已经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检为合格产品。根据欧XX、长沙XX厂提供的上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长沙XX厂未能举证证明事故车辆是合格产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审判决对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据的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事故车辆的制动管路是否存在缺陷。本案中,宁远县交警大队在事故发生后,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事故车制动连接管爆裂的事实,为进一步查清制动连接管破裂的原因,宁远县交警大队继而委托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对车辆制动连接管破裂原因进行鉴定,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也证实了事故车辆制动失效原因为制动总泵连接管路自然爆裂。从欧XX提交的事故车辆合格证来看,该合格证上载明的出厂日期是2013年4月16日,而买车的时间却为2012年12月30日,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3年4月14日,该合格证是事故发生后才出具的,无法证实事故车辆在出厂时是经过了产品质量检验为合格产品的。故原审判决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制动管路存在缺陷,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判决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是否准确。本案中,原审判决根据宁远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认定内容,结合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明确事故车辆制动总泵系自然爆裂,导致制动失效,进而引发车辆发生碰撞。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事故车辆制动分泵连接管路在事故过程中受到碰撞损毁的事实也予以了确认,但对事故车辆制动总泵连接管路因何破裂的问题上未给出明确解释。故原审判决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制动总泵管路破裂,导致事故车辆制动失效引发事故,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判决对本案损失责任的划分是否适当。因欧XX购买车辆及驾驶车辆时存在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又因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制动管路存在质量缺陷制动失效引发,长沙XX厂作为生产商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审判决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对本案损失责任按比例划分,并无不当。
综上,北汽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XX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汽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XX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 蝶
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
代理审判员  赵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XX
唐国忠律师,咨询电话:13055176617。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系,2000年以2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股权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