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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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国忠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方卓与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雨民初字第04570号 原告方卓。 委托代理人全永健,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国忠,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峰。 原告方卓(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彭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永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通过一位朋友结识了被告,交往一段时间后,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在考虑几天后,遂于2012年9月29日借给被告100000元,并约定2013年7月15日前归还。期间,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没有急着催促被告还款。但2013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催促偿还借款时,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或说无力偿还100000元借款。时至今日,被告不但不偿还原告借款,连电话也不接听,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2670.7元(已计算至2014年10月21日),并自2014年10月22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无辩称,亦无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方卓先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2013年7月15日前归还。(如怀化项目提前签订合同进场,则按合同签订日三天内支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过程中,原告称怀化项目事实上不存在。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和借款本金100000元的事实,有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证实,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的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利息实为逾期利息,故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方卓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13元,由被告彭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孟良 人民陪审员庞昌阳 人民陪审员金世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赛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唐国忠律师,咨询电话:13055176617。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系,2000年以2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股权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