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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变更子女抚养权而引发的纠纷

发布者:王先平 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5时01分 | 已阅读: 9696 | 举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司法实践依据: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规定了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因变更子女抚养权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抚养方因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主动要求变更抚养权。这主要包括:一是原抚养方因失业、患病或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而主动要求变更抚养权。二是原抚养方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而主动要求变更抚养权。

2、子女随无抚养权一方的父母生活多年,无抚养权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孩自出生后就由一方的父母携带抚养,长期跟随一方父母生活并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在离婚时小孩由法院裁判给另一方抚养,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甚至连小孩的户口迁移手续都办好了,但小孩依然一直跟随从小携带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而没有离开。依法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面对这种既成事实无可奈何,为了避免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也同意小孩继续由对方父母携带,只是暂时没有办理变更抚养手续。待子女到达入学年龄时,双方都希望子女能在实际抚养一方的住所地就近上学,并把子女的户口也回迁到实际抚养方的户籍所在地,由此引起实际抚养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3、原抚养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宜继续抚养子女。一些当事人在取得抚养权后,没有很好地尽其对子女的教育和监护之责,而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终日沉迷吸毒、赌博,甚至经常夜不归家。由于对子女疏于管教,子女的学习成绩急剧下降或由于子女无人管束而到处游荡,另一方当事人发现后,担心情况继续恶化,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4、抚养方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或劳教,不能抚养子女。一些案件的原抚养人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送劳动教养,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情况后,为防止子女由对方亲属抚养时疏于管教或受到不良影响,妨害其健康成长,而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5、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再婚,对方担心孩子受到虐待而提出变更抚养权。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离婚后再婚,另组新的家庭,无抚养权的一方担心对方再婚后,精力分散,对小孩的照顾和抚养会有所疏忽,更担心小孩会受到继父(或继母)的虐待,便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6、因行使探望权受到妨碍而提出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在离婚后反目成仇,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便把小孩严重加看管甚至藏匿起来,不让对方接触,使对方无法正常看望自己的亲生骨肉,内心非常痛苦,最后,无抚养权一方当事人在多次与抚养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7、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而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近年来,中国大陆居民移居香港和移民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日益增多,原来无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将要移民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要求子女随同生活,希望小孩能获得较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也有所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