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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民辖终591号--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游XX及原审被告赖XX、林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5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XX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游XX的经常居住地不在福州市马尾区,一审法院认定福州市马尾区系游XX的经常居住地,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四份证据《常住证明》、《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福州XX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均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马尾区。首先,罗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兹有游XX,……”罗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并非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居住在福州市马尾区,而是根据游XX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间接得出的结论,可见,罗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不确定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何处。其次,《常住证明》和《证明》的出具单位分别为阳关花都物业处和罗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两个单位均无权出具被上诉人游XX的居住证明,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如《居住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再次,《房屋租赁合同》是易于伪造的,仅凭《房屋租赁合同》根本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居住情况。最后,福州XX公司的注册地址为福州市马尾区,并不能证明游XX的实际居住地为福州市马尾区。二、原审裁定书第4页中陈述“经核实,出租人饶XX表示游XX起诉前一年均租住在他所有的上述房屋内……”,但一审法院却从未告知上诉人曾经向案外人饶XX核实过相关情况,更未通知上诉人对案外人饶XX的陈述发表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一审法院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定,案外人饶XX的陈述依法不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三、本案应由出借人即被上诉人游XX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借款人赖XX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四、被上诉人在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目录》中明确表明要根据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5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游XX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对本案应当依照主合同确认管辖法院不持异议,然上诉人若据此认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答辩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经查,被上诉人游XX的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主张游XX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古田县,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审审查过程中,游XX提交了《常住证明》、《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福州XX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游XX又提交了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罗星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游XX所在地为福州市马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中,贷款人游XX起诉借款人赖XX及其配偶和担保人陈XX、林X,要求还本付息,争议的标的为借款人赖XX负有的向贷款人游XX归还借款的义务,即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接收货币的一方游XX所在地即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被告赖XX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游XX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综上,陈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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