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一、香港李先生向汕头王先生借款人民币6000多万,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为每月2.5%。
二、协议签订后,王先生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向李先生支付了借款200多万元现金,其余款项则通过向李先生指定的案外人交割其在香港持有的股票折算而成。
三、还款期限到了,李先生未归还钱款。王先生多次催款无果,向法院提了诉讼,考虑到李先生实际还款能力,请求判令其归还借款4000万元。
四、一审法院认为只有现金200多万算借贷,股票不能认为出借款项。
五、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焦点及裁判理由
在法律上以股票交割的形式构成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股票能否作为借款的一部分?
一审中,王先生提供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和香港证券公司的月结单,证明其向李先生交付借款210万元现金,剩余5972万元以交割股票方式支付。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的标的应为货币,尽管股票属于有价证券,但王先生向李先生交付股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了出借义务。因此,认定王先生向李先生实际借款金额为210万元。
二审中,王先生提交了李先生出具的声明书。声明书中,李先生同意接收王先生交割的股票,作为王先生向其交付的借款,双方对借款金额达成共识。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是一个资金融通的行为,但获取资金的形式不限于直接交付货币,法律上并未禁止当事人以交割股票的方式来履行出借义务,故对双方通过交割股票的方式完成借款支付予以认可。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汕头中院一审判决,判令李先生返还王先生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
借贷关系的判断
要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看三个条件:
首先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王先生和李先生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具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
其次,借款金额是否确定。王先生交割股票后,双方约定以交割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确定股票价值,并将股票价值作为借款金额,因此双方的借贷金额是可以确定的。
再次,借款方是否有阶段的目的。从李先生获取股票的目的看,李先生取得股票后,直接将其卖出获取了相应的资金,实现资金的融通,因此借贷目的也得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