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没有过户,正好遇上破产,对于此法律是有特别保护的。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房人,对房屋要求办证的请求权是一个应予优先保护的特别权利。但是,对于预期未办理的逾期违约金,并没有优先受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普通债权,
基本案情
一、2001年8月,香港居民廖先生在广州天河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向开发商华嘉公司一次性缴纳全部购房款62.4万元。
二、2001年10月,廖先生收楼后,华嘉公司一直未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将这套房屋拿去银行抵押借款。
三、2019年底,廖先生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华嘉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办理的违约金。
四、于此同时,廖先生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18年3月受理了案外人对华嘉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
能不能给廖先生过户,预期办理的违约金有资格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先生已付清全部购房款,虽案涉房屋一直没过户,但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当将案涉房屋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遂判决华嘉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华嘉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此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房人,其权利优先于建设公司施工方的权利,而施工方的权利又优先于抵押权。另外,《破产法》规定,享有抵押权的人可以对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所以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房者,对房屋要求办证的请求权是一个应予优先保护的特别权利。至于廖先生主张的违约金,并没有优先受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该部分债权廖先生应先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由破产管理人进行核实,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判项,驳回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