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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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员工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也能证明合同成立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1450人看过


  

  日常经济活动中,很多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中,合同都是口头达成的,或者根据以往的惯例直接进行的,并无书面的合同。一旦产生纠纷,拿不出合同,怎么办?对帐单要保存好,对帐单也能证明合同成立。


  案情简介


  一、甲公司与乙集团系合作伙伴,双方存在长期供销电子产品的法律关系。


  二、通常情况下,甲公司按照乙集团的要求送货,乙集团的工作人员出具销货小票,甲公司累计销货小票与乙集团对账并开具发票后,乙集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三、后因乙集团未支付货款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另查明,签字人为乙集团员工,案涉欠款送货单都是由沈某签字收货。


  判决结果及理由


  二审法院判决,乙集团给付甲公司货款92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提供有沈某签字的对账单能否作为认定乙集团尚欠货款数额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了沈某签字确认的对账欠款明细表,每张欠款明细表中详细记载了每笔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及总价。因乙集团承认签字人沈某系其集团员工,故以沈某签字确认的对账欠款明细表向乙集团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同时将一审判决欠款货款金额变更为92万元。


  律师建议:


  对于双方之间的交易往来是多次甚至长年交易往来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律师给出下面的建议:


  一方面,建议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对买方未支付的货款出具对账单,对货款进行确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买方加盖公司印章,这样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卖方的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在对上述对帐单签字之前签字人应知晓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对案涉对账欠款明细表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服务的单位承担。因此,作为公司员工在确认的对账单上签名也应当谨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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