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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须注意——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1141人看过


  

  大部分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咨询过律师,自己随便写了一个协议,双方就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在后期履行中会产生合同不成立、无效等等当事人不愿意看到的法律后果。下面给出一些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同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一般条款里面的前三者属于必备条款,后面(四)到(八)都是属于非必备条款。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一、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三、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又无法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四、对合同非必备条款的缺失,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步骤和方法予以确定。


  当然,签订合同前最好还是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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