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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由谁来履行还款义务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822人看过


  阅读提示


  平常生活中,各种原因导致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等到出借人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时,名义借款人往往以自己并未真正使用该借款为由抗辩。那么应该有谁来履行还款义务呢?汇总司法实践中相关判例,得出以下几项规则。


  裁判规则


  一、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张某、陈某英与陈某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31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还款义务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案中,张某、陈某英向陈某平出具了借条,94万元借款也转入了张某账户。申请人主张应由名义借款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应举证证明:1.张某、陈某英与王某之间有委托关系;2.陈某平在订立合同时对此情况知悉并同意。申请人在一、二审均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在申请再审时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举出的张某先后两次转款给王某的证据以及30万元还款系由王某直接转款给陈某平的抗辩理由,不足以说明陈某平在订立合同时对张某、陈某英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关系知情并同意案外人王某以张某、陈某英的名义借款。此外,张某陈述其将款项转入王某账户后,王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表明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陈某英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承担对陈某平的还款责任。


  二、若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刘某娜与袁某、刘某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3483号]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涉案借据显示借款人为刘某娜、担保人为刘某露,但在签署该两份借据时,袁某、刘某娜及刘某露对刘某露是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均明知。刘某娜是涉案借款的受托借款人,刘某露为委托借款人,涉案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袁某和刘某露,现袁某依据其与刘某露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主张与刘某露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规则三、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应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柴某与余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终789号]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柴某是否应当与王某向被上诉人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庭审查明,……2012年8月23日上诉人出具的证明,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柴某不再是保证人身份,而是共同债务人身份,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王某共同偿还余某借款本息,该处理并无不当。”


  律师提示


  第一,在交易往来中,每个成年人都应当知晓,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因为无论你是否知晓,一旦实际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发生,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为了避免之后的法律风险,要么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要么与实际用款人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可以选择还款主体。


  第三、作为出借人,如果你知道借款人根本没有实力还款,还要借给他钱,那你就要承担当借款人到时不能还款的现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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