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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联系不到怎么办?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811人看过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一种协议,合同依法签订,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但是如果有一方联系不到该怎么办呢?


  合同签订后,如果负有义务一方失联,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要求对方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


  如果享有权利一方失联,导致合同义务方找不到义务履行的对象,可以考虑采用提存等方式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双务合同中,因对方消失可能导致义务履行后自己的权利却无法实现,可以行使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等,甚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满足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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