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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刷流量”的交易无效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407人看过


  “暗刷流量”的交易无效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交易的案件。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但是,本案当事人双方确用“暗刷流量“来获利,破坏了人们基于对流量的正确判断与认知。


  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


  基本案情


  一、2017年9月11日,许某通过其微信向常某韬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以单价0.9元每千次UV每周结算;按许某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


  二、常某韬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为许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2017年9月20日,许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常某韬结算了229元服务费。2017年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每千次UV。后常某韬催促许某结算付款,许某于2017年10月23日微信回复称“财务去弄发票了,今天能结。”但到2017年11月3日,许某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CNZZ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


  三、常某韬起诉要求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和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常某韬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法理基础


  “流量”在网络时代已经成为一种“财富”。凭借客户的好评,电商的销量可以大幅度提高;凭借海量“粉丝”,可以获得丰厚的广告收益。于是,就有了以提供“暗刷流量”,并根据PV值、UV值、IP值明码标价不法之业。


  学者郭禾认为,暗刷流量的结果并不反映网站的实际流量。靠暗刷制造的高流量显属虚夸网站业绩,其目的大多是为了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诱骗网民与其交易。最常见的情形是以虚假交易量吸引消费者、编造用户好评价误导公众。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任何人不得因损害公共利益而获利,为此而订立的合同依照法律当属无效。法律不能保护这种非法行为所生之利。故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与此同时,被告因原告行为所获利益也不应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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