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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货拉拉平台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谁负责?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8490人看过


  


  阅读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日益普遍。我们身边很多人在搬家的时候都约过”货拉拉”吧,很多人用过之后觉得服务很到位,让搬家瞬间变得方便很多。


  但是用户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货运服务的同时,涉网络货运平台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也屡有发生。一旦发生货损,货拉拉平台到底要不要和承运人一起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5日,宏某公司通过货拉拉APP下单,阳某某在该APP上抢单成功后,将宏某公司托运的模具从佛山运输至指定的收货地。运输途中,托运的模具从货车上掉落致损。宏某公司将阳某某、货拉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网络货运平台对货物在运输过程遭受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首先要准确认定网络货运平台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从而就能明确与法律地位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与承运人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网络货运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不参与具体货物运输的,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对方。网络货运平台已经提供符合约定的信息中介服务的,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拉拉公司系移动终端“货拉拉APP”的运营者。托运人可以通过该APP的“货运”功能发出托运要约,APP上注册的司机可通过抢单的形式与托运人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拉拉APP软件中内置的《货拉拉软件信息服务协议》已用“加粗”“标红”等方式约定“货运”功能系货拉拉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货拉拉公司仅为阳某某与宏某公司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未参与货物运输,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货拉拉公司也已经向托运人提供了符合约定的信息中介服务。据此,判决货拉拉公司无需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小知识


  网络货运平台有两种常见的服务方式。


  一是网络货运平台以无车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再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有关货物运输工作。在此种模式下,网络货运平台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对人,需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二是网络货运平台以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参与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在此种模式下,网络货运平台并非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对人,无需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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