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如果符合特定情形,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三种:
一是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即认定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是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是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在一般人看来,只要取得不起诉的结果,无论是哪一种不起诉,都意味着案件的刑诉流程告一段落,当事人得以摆脱刑事追诉。
实际上,三种不起诉决定对案件走向有着不同的影响:
在法定不起诉案件中,由于经过审查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符合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作出终局性处理,不予追诉刑事责任,案件已经终结。
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中,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是符合构罪要件的,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37条的“定罪免罚”情形,故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一定裁量权范围内可依法“酌情”不予起诉。也就是说,检察院根据具体案情,自行决定不予追诉,故重新追诉的概率极小,除非案件事实或证据出现了重大变化。
但是,在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由于在案证据不足而达不到起诉条件,故检察院不得不放弃追诉;之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检察院仍可以重新起诉。
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9条也明确规定,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可见,刑事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并不完全代表案件彻底终结。尤其是存疑不起诉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案机关在后续重新追诉是存在一定可能性的。
检察院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能够再行起诉,但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刑事司法的追诉时效制度会对办案机关的追诉权予以限制。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的不再追诉,即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10年的,追诉时效分别为5年、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
一般情况下,刑事追诉时效有期限,但在两个例外情形下追诉时效可无限延长:一是正式立案后,当事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二是应予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可见,在刑事案件已立案的前提下,只有当事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时,案件的追诉时效才会无限期顺延。除此以外,案件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显然,在不起诉的案件中,当事人不可能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况,故该类案件仍应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同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刑事办案程序的结束,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当事人在诉讼流程中的状态得以确定。此时,诉讼时效不受限制的情形不复存在,追诉时效制度应重新启动,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就是追诉时效重新启动之时。
因此,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若确实发现不起诉决定有误且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在追诉期限内重启审查程序,否则其追诉权将失效。
总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完全脱离案件。实务中,检察院对于存疑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有权再行提起公诉。也就是说,如果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出现,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再次对当事人提起公诉。
但是,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仍然受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一旦追诉时效届满,办案机关将失去追诉权,当事人也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