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熊XX因与被申请人蒋XX、原审被告汉寿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XX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蒋XX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蒋XX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现熊XX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时间。2、原审并未存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蒋XX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借条是真实的,证人雷XX出庭所做的证言也是真实的。3、现熊XX提供的五份证据材料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改变本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综上,请求对熊XX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不予立案。
汉寿县XX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熊XX申请再审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理由。熊XX应于2012年2月21日知道《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存在,知悉四份收条的时间分别应为2012年4月21日、2012年6月21日、2012年9月16日、2012年10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熊XX无论是于2019年5月第一次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或是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均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关于熊XX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熊XX申请再审主张雷XX在一审所作的证言是伪造的,导致原审认定案由错误,进而导致错误判决。经查,熊XX最迟应于2017年1月26日知悉原审判决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熊XX于2019年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且其主张雷XX所作证言是伪造的,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熊XX的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