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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胜诉在郑州|如何打败一个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

发布者:王润泽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7日 19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通常来说,一个有借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是非常难以打败的。但在郑州有一起这样的案件,通过代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意想不到的案件

深夜12点多,发了一个微信朋友圈。一个从来没有给点赞的好友点赞了。就问:这么晚,为何没有休息?没说几句话,她突然让我给她介绍一个律师。因一开始误认她是一名新律师。便说:什么案件还用再找律师?年轻人接一个案件不容易,尽量自己办。但随后发现,她并不是律师。而是一个刚被他人起诉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问她有无借条。她说没有。

自己主要是做刑事案件。但想着简单,便接了这个案件。

二、借条突然出现

谁知,到法院一看卷,却有两张借条。一张24万多,一张8万多。

立即打电话质问当事人:你说没有借条,怎么有两张借条?

三、上当的当事人,复杂的案件

王律师!想起来了。当事人说道:以前和他谈过恋爱,他说要以我名义在郑州买房,并说已交了两笔房款,为了证明钱是他出的,所以他让我按照已交过的两笔房款,给他打了两张借条。

说完,当事人把原告通过微信发给她的一张24万多元交款条发了过来。

一看,这张交款条的金额,与其中一张借条的金额完全相同。

这时,虽发现案件远非刚开始那么简单,但也只能硬着头皮,迎难而上。

四、激战在法庭

但到了法庭,原告却不承认交款条是他发给被告的。而是说,2019年1月4日,他在三门峡,被告趁他喝酒喝多了,拿他手机发给了自己。

没想到原告如此狡辩,我们陷入了被动。

因为交款条确实是原告发给被告的,故只能通过对原告发问,看能否找到突破口。

问:你是否知道开封驻郑办事处?(注:驻郑办是交款条上的收款人)

原告答:不知道。

问:如果有证据能证明你不但知道,而且你们还很熟悉怎么办?

答:我确实不知道。

问:请问你在什么地方住?

原告有点不想回答,因他就住在开封驻郑办院内。

答道:这个与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

我说道:你必须回答,因为这个问题,能证明你,刚才是否如实回答我的问题,及证明交款条到底是不是你发给被告,你怎么说与本案无关?

原告不但避开话题不回答,反而问我:你们的交款条怎么来的?

我立即反击道:现在是我对你发问,而非是你对我发问,如果你拒不回答我的问题,我现在请求法庭对你发问?

审判长:原告!请回答被告代理人的问题。

此时,法庭要求原告回答我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终于承认自己知道这个开封驻郑办。

此时我继续问:你能解释清楚,借条金额为何与购房交款条的金额相一致吗?

.......原告说了一大堆我听不明白的废话。

开庭非常激烈,一个半小时开庭,仅发问用了四十多分钟。为了缩短文字,在此只摘录其中部分片段。

通过开庭,虽然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结果,但法官看出了原告的不诚信,及没有如实回答问题。

五、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

为了证明交款条是原告发给被告,我们按照交款条上的收款人,找到了开封驻郑办。

但这里的负责人看了收款条后,声称没有收过这个购房款,条上的公章也不是他们的公章。

公章拿出后与条上的公章一对比,还真不是他们公章。

于是,我们及时将情况汇报给承办法官。

六、柳暗花明,找到案件胜诉的证据

在本案,只要有证据能证明交款条是原告发给被告的,就证明了借条是被告上当受骗所写,那么就证明了本案并没有发生实际的借款关系,我们才能有机会胜诉。

于是我们从查被告的考勤表,看原、被告聊天时,二人是否在一起,及被告是否可能拿原告手机,给自己发那份购房收款条。

一查,2019年1月4日,被告在单位上的是长白班。而且中午11点半至12点在单位吃饭。吃完饭要继续上班到下午。

此事实,首先证明了:(一)当天二人没有在一起吃饭。(二)原告不可能与被告喝酒。(三)被告更不可能趁此机会,拿原告手机给自己发信息。

同时,又找到了二人后面的当天聊天笔录:

原告:我又交了一笔8万多(与原告的另一张借条8万多金额再次相吻合),你什么时候能来郑州?

被告:我在上班啊,方便了就会去。

由此聊天内容可证明,原、被告发信息时,原告在郑州,被告在三门峡,二人就不可能在一起。交款条就是原告发给被告的。被告给原告书写的两张借条,是上当受骗所写。本案的借款事实并未发生。

故,故请求法院再次开庭。

七、设好圈套,请君入瓮

第二次开庭,我们在提交证据前,采取了先对原告发问。

问:你先找到你上次开庭时,提交证据的第八页和第十九页。

(过了十几秒)。

问:你找到没有?

原告:找到了。

问:在这两页,你说在这两天给被告两笔现金,一笔是8万元,另一笔是4万元对吗?

原告:是。(回答很爽快)

问:这两笔现金是在郑州还是在三门峡给?

原告:在郑州,当时是由我会计从银行取出来后给被告的,而且当天晚上还吃了饭。原告不假思索回答道。

我立即请求法庭,将原告刚才说的话记录在案。

(注:因借条上的借款事实并不存在。故原告将在恋爱期间,曾经给被告转过钱,但金额与借条上金额不吻合,便编造出其余的金额给的是现金,才出现这两笔不存在的12万元现金。)

我们开始向法庭出示证据,被告单位的考勤表两张。

证明在上述的两天时间内,被告是在单位上班,就没去郑州。

由此再次证明了,原告声称在这两天,在郑州给了被告这两笔现金是假的。

原告至此才发现,刚才给其设了个圈套。

八、大功告捷,终于胜诉

王律师:这个案件能否调解?原告在恋爱期间也确实给被告转过一部分钱。

二次开庭后的一天下午,二七区法院的法官给我打电话问道。

我说:我们非常想调解,但原告很不诚信,估计调解不了。关于恋爱期间给被告转的钱,让另案起诉吧!

好的,明白了。那我就发判决了。法官说道。

此时,已经预感到这个案件,我们胜诉了......

结果,不到十分钟。

当事人非常激动的告诉我:王律师!我们的案件赢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了。法院刚才用电子送达的方式给我发判决了。

至此,这个案件我们就这么赢了。无论从一开始接案,还是最终的结果胜诉。一路都很惊奇。所以用文字记录了下来。

但到了此时,我们最想说的是,非常感谢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李国宁法官,印象中她是一个很文雅又年轻的女法官,但她不仅同情弱者,伸张正义,而且非常有担当,所以才使本案有了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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