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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涉嫌私藏弹药不起诉案件

发布者:王润泽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0日 26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张,男,

因涉嫌私藏弹药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侯审。因涉嫌私藏弹药经我院决定,2020年10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白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私数弹药能,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前妻王和张离婚后因房产纠纷问题多次发生争执,2019年12月7日12时许,王撬开门锁进到张居住的湖滨区河堤北路节总工会家属院7号楼1单元3号家中,将张和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屋大物品-同拿走并转移,后张向公安机关报案,崤山分局民警涛王及同行入员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正如娜同意将其拿走的物品返还张,在公安机关主持题还物品的过军中,发现一写有河南省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字样的牛皮纸信封内有54、64及半自动步枪子弹共计54发。经核查,子弹为张未按规定上缴单位的子弹。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理鉴定所鉴定,张私藏的54枚疑似子弹均为弹药

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在失去配枪资格的情况下,私装弹药未按检支管理法律法规上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园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贵任。被不起诉人张私藏弹药的数量达到立案标准,大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净仁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事补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涉作相对不起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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