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润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F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8]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田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F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彬、上官炳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杨明慧,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王润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F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8月份,被告人曾某、田某及范家宝、李学旺、杨青德、庹明(已判决)等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租房居住,以女性身份利用手机微信“摇一摇”或“漂流瓶”的方式添加好友,编造父母双亡、被后妈或嫂子虐待等情节博取被害人同情,后以和被害人谈恋爱,要投奔被害人一起工作、生活,没有路费为由,制作假火车票用微信发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相信她们确实是要去找被害人,后又编造途中得了急性阑尾炎需要住院治疗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所得赃款被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2月3日至3月8日,被告人曾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5000元;2017年3月9日至3月10日,骗取被害人章某1500元;2017年7月18日至7月19日,骗取被害人胡某1300元,共计7800元。
(二)2017年7月4日至6日,被告人田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1450元;2017年7月7日至9日,骗取被害人冯某只1600元,共计3050元。
审理中,被告人曾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王某5000元、章某1500元、胡某13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田某亲属退赔被害人郭某21450元、冯某只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照片、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转账凭证及谅解书等,被害人郭某2、冯某只的陈述,同案犯范家宝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田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田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某的刑期自2018年3月19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被告人田某的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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