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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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夏志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徐XX等人因对违章建筑被拆除不满,至昆山市XX信访。被告人徐XX躺在大厅“来访登记”桌上吵闹,经劝说无效,而被昆山市公安局周市派出所民警嵇X以妨害单位秩序为由强制传唤。被告人徐XX在被强制带离过程中进行反抗,辱骂警方人员并将警辅王X左手大拇指根处咬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XX对指控的妨害公务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XX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徐XX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徐XX等人因对违章建筑被拆除不满,至昆山市XX信访。被告人徐XX躺在大厅“来访登记”桌上吵闹,经劝说无效,而被昆山市公安局周市派出所民警嵇X以妨害单位秩序为由强制传唤。被告人徐XX在被强制带离过程中进行反抗,辱骂警方人员并将警辅王X左手大拇指根处咬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人嵇X、周X、严X等人证言,警务辅助人员证,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徐XX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因被告人徐XX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夏志涛律师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核心专长:在传统犯罪、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网络法律、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