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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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假药犯罪,判决缓刑

发布者:夏志涛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8日 6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冒名吴),女,199335日出生。201782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志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11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12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夏志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710日下午,被告人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在其工作室内向崔某出售肉毒素并注射;2.2017714日下午,被告人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在其工作室内向李某出售肉毒素并注射;3.2017714日晚,被告人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在其工作室内向小月出售肉毒素并注射;4.2017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在其工作室内向王某出售肉毒素并注射。20178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润亿皇朝公寓406室将被告人徐抓获,并当场查获标识为“Botulax200”的药品4支。经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预缴罚金保证金,请求对被告人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崔某、王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出示了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石路派出所制作的提取笔录、拍摄的照片、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摘录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食药监稽[2017]70号关于对“Botulax200”“LIPORASE”产品假药认定的批复。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预缴暂扣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有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知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药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要求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所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暂扣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

二、禁止被告人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暂扣的假药予以没收并销毁。


夏志涛律师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核心专长:在传统犯罪、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网络法律、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