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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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律师辩护后缓刑

发布者:夏志涛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8日 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左某微信上诈骗他人1万8千余元,后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委托夏志涛律师后,经辩护,法院判决缓刑。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XX199XXX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XXX。被告人左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4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志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8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XX犯诈骗罪,于20185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XX及辩护人夏志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74月至20177月期间,被告人左XX冒充女性,以交男女朋友为诱饵,编造还债、为母亲看病等虚假理由,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1800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XX赔偿了被害人许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左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X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书证银行卡交易记录、收条、谅解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左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X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为由,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夏志涛律师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核心专长:在传统犯罪、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网络法律、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