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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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合同上签字却被起诉,律师帮忙解决难题

发布者:夏志涛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8日 5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两个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上保证人是莫某。后A公司起诉B公司,并要求莫某承担担保责任,后莫某委托夏志涛律师,通过鉴定得出字不是本人所签的结论,跟原告公司达成协议,对方出具认可莫某本人没有签字,终身不申请执行莫某,故而后面再审申请撤诉,因为达到了判决得效果,这个在苏州中院也算是再审案件中的典型。

以下附上判决书部分内容。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莫XX,女,1990927日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裕融租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1118室。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瑞信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三工业区恒昌荣工业园5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思智,男,198756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再审申请人莫XX因与被申请人裕融租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融公司)、深圳市合瑞信XX有限公司、王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XX申请再审称: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上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其也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莫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四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改判莫XX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原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审查期间莫XX单方申请鉴定的费用3000元由裕融公司承担。

审查中,再审申请人莫XX单方向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就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上连带保证人处XX的签字申请鉴定,并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于2017828日作出苏同司鉴所[2017]文鉴字第52号《文书鉴定意见书》,明确: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上连带保证人处XX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审查中,被申请人裕融公司明确认可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上连带保证人处XX签字非莫XX本人所签,明确认可莫XX非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因此,承诺永久放弃就原审判决主文第四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向莫XX要求执行。在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莫XX表示愿意自行承担鉴定费用3000元,并于20171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文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莫X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莫XX撤回再审申请。


夏志涛律师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核心专长:在传统犯罪、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网络法律、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