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张X系东莞以纯服饰黑龙江、内蒙古XX总经销商,被告陈XX系加盟商,在乌兰察布市XX经营以纯系列服装(服饰)多年,2020年6月4日,经双方对账,在经营过程中累计欠原告货款XXX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协议。欠条及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在220年12月31日前仅偿还202494元。原告向其住所地的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代理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案涉欠款也是在履行加盟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而特许加盟权属于知识产权范围,本院对知识产权案件无管辖权,故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当然在全国范围内并不是所有的基层法院没有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按照《最高院关于应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明确了北京、天津、辽宁等各地一些基层法院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中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并不在上述基层法院之内,故没有管辖权。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