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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实践中运用

作者:韩广斌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8次举报
2025-12-16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如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此项权利,执行依据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因为执行程序对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审查,如果嗣后经实体审判对其作出了实质认定,应以该实质认定为准。但是在没有实体审判作出相反认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经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应依法保障其优先受偿。

近期代理的某人民法院作出某号裁定书,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在执行程序中剥夺申诉人权利,侵害其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

一、未送达执行文书: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致使当事人无法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再次剥夺了其程序权利。正是由于在某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在执行程序中再次程序违法,不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执行裁定书,导致当事人丧失了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应当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而排除原审普通债权强制执行,从而依法保障当事人其优先受偿权利。

二、侵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被划扣的240万元款项,性质上属于申请人的建设工程款。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仅次于消费者购房权的超级优先受偿权,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三、某人民法院即使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此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当事人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某人民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申请人其优先受偿权。某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依法审查该笔款项的性质,未保障当事人作为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权利,直接将具备优先权的工程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执行,适用法律错误。

某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程序违法,给当事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直接造成了巨大损失,某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丧失了其最重要的法定担保物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 在执行程序应当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应依法保障其优先受偿。

韩广斌,汉族,山东省兖州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法学会会员(证号:0971-97**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青海泰岳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32520********3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公司法
青海泰岳格律师事务所
1632520********33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