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特别代理中授权并非不受限制,在特别授权委托书明确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代为调查、收集、提供证据;
代为起草、签署、递交、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起诉/仲裁申请、上诉、反诉;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代为出庭,参与法庭/仲裁庭调查、辩论和调解。
其中核心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代为进行和解、签订和解/调解协议; 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领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代为收取、支付相关款项、财物。
从以上授权可以看出,当事人对律师的特别授权代理的核心是对诉讼权利(如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处分,而非对案件基础事实承认。
在具体案件处理实务中作为特别授权律师却把特别授权作为全权处理,即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处分。其实质为在于对作为特别代理律师对案件事实处分,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且事后未获追认,越权处分了案件基础事实,超越了代理权限。
在具体中案涉中律师律师虽然为特别代理,却没有对本案事实质证的情况下,使用了拟制自认原则,认定了对方的事实,直接导致对方诉求的承认、认可。作为非亲历者,在未与申请人核实、未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可对方主张的事实,这是对案件基础事实的处分,严重超越了代理权限。该特别代理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额损失,依据《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对其发生效力。案涉当事人从未追认,且坚决反对,故该代理行为自始无效。
因此,特别代理授权有一定范围限制,不能凭个人的理解肆意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特别授权有度,不可超越授权权限,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加注重代理人的自身保护。
韩广斌律师